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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為員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發布日期:2023-04-26 10:12:48 點擊數: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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