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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發布后,后續工作有哪些打算?
發布日期:2023-04-28 09:40:00 點擊數:0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離不開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協同發力。后續將同步實施以下配套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包括: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中的評估年限、資源儲量等參數;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情況的有效銜接,原則上評估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修訂《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等。
二是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監督指導,督促各地按照《辦法》規定的原則調整完善基準價。
三是及時出臺關于銷售收入、起始價確定的具體規定,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確定原則和標準,明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確定方式,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實提供支撐。
四是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將根據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礦種目錄》和各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研究推進收益率的進一步細化,更好體現資源賦存和勘查開發條件差異。
一是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包括: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中的評估年限、資源儲量等參數;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情況的有效銜接,原則上評估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修訂《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等。
二是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監督指導,督促各地按照《辦法》規定的原則調整完善基準價。
三是及時出臺關于銷售收入、起始價確定的具體規定,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確定原則和標準,明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確定方式,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實提供支撐。
四是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將根據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礦種目錄》和各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研究推進收益率的進一步細化,更好體現資源賦存和勘查開發條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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