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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單與發票單位不同還能進行申報退稅嗎
發布日期:2023-05-12 11:15:10 點擊數:0
我公司為生產型出口企業,有一筆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是“片”,出口報關單上的計量單位是“個”和“千克”。請問,這種情形能否申報出口退(免)稅?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除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因此,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不相符的,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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