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資訊
財稅資訊 >>
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注銷稅務登記,那么年終匯算清繳時按什么分攤比例進行補稅或退稅?
匯總納稅的企業,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在年度中間結束經營,進行了注銷稅務登記,那么年終匯算清繳時按什么分攤比例進行補稅或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的規定:“四、匯總清算 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因此,當年有注銷分支機構的情況,注銷的分支機構應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調整分配比例。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按調整后的分配比例計算現有分支機構應補和應退稅款。
財稅知識
財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