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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2023-06-14 10:11:16 點擊數:0
稅務證件增補發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遺失、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情況,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證件增補發事項。
【辦理資料】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事流程】

【辦理時間】
工作時間,或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辦理結束后,稅務機關制作相應稅務證件并發放。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或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辦稅服務廳實行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業務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3.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 并簽章。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等,其他稅務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發票領用簿等。
【設定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遺失、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情況,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證件增補發事項。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稅務證件增補發報告表》 | 1 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稅務證件損毀 | 損毀的稅務證件 | 1 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事流程】

【辦理時間】
工作時間,或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辦理結束后,稅務機關制作相應稅務證件并發放。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或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辦稅服務廳實行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業務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3.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 并簽章。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等,其他稅務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發票領用簿等。
【設定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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