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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能否用現金發放?
發布日期:2023-10-30 11:16:24 點擊數:0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一)職工工資、津貼;(二)個人勞務報酬;(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確實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七條結算起點為一千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后予以支付。福利費能用現金發放,但是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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