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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許可補發申請條件
發布日期:2024-01-18 15:22:40 點擊數:0
a) 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并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診療場所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150平方米;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不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診療場所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60平方米;b) 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c) 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d) 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e) 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f) 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g) 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h)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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