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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的定義是什么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沒有設立代理機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帳。”代理記賬是指將企業的會計、記賬、納稅申報等工作委托正規的記賬公司完成。企業只設出納,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代理記賬
1:允許不具備設立獨立會計機構或提供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第15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從事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為發展代理記賬業務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時,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具體規定了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雙方。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聘任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委托經批準的中介機構設立會計代理記賬。”
特征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從事的社會會計服務活動,受權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接受獨立會計單位的委托,代為辦理記賬、會計和報銷業務。代理記賬主體是經批準設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等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在小型經濟組織等相關機構設立會計機構或者設置專職會計人員能力的獨立核算單位,其中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的會計單位辦理記賬、會計、報銷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規范化的表現。代理記賬的法律表現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義務關系,明確和規范雙方的權利。
條件
公司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公司是否具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會計業務需要確定。一般來說,單位的規模、經濟業務和財政收支的復雜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政收支數額大、經營管理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和專職會計人員,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政收支的核算,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確保會計工作效率和會計信息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受托單位應該而且必須是一個小型經濟組織,是一個應當設立賬戶的個體工商戶。至于什么是小經濟組織,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根據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和總資產進行綜合判斷。應當開戶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不免除開戶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從我國稅務總局1997年6月19日發布的《個體工商戶開戶管理暫行辦法》中查到。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單位是否有專職會計人員,應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是強制性要求,建賬審批的權限屬于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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